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校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民主管理、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公布。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的建立,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所有信息必须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第六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通过适当途径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其他副职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人事处、财务处、质量与教育教学督导管理处、监察处、工会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全校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请领导小组批准;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需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单位(部门)公开的信息;
(三)对本单位(部门)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部门)相关的规章制度,撰写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
(五)受理、答复学校师生员工提出的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校长办公室受理、答复校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各单位(部门)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部门)的,应当主动与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七)承担与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其中,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和社会。
第十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五)专业设置情况、实训室建设情况、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等;
(六)招生章程及计划,考试、录取规定和录取信息查询办法,考生成绩、录取名单,分批次、分专业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招生咨询与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七)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申诉办法;
(八)学籍管理办法,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结构,课程开设情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学分所占总学分比例、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九)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十)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十一)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
(十二)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十三)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学校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收支预决算总表、收入预决算表、支出预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表,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十四)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十五)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十六)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与校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学校应当依规定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校务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
第十三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并及时予以公布和更新。
第十四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其受众面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校刊校报、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
(三)制度汇编、学生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校内广播等;
(五)校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六)教代会、学代会等会议;
(七)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在主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接受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学校将校内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有关职能部门办公地点,供免费查阅。有关职能部门将学生管理制度、教职工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职工报到时发放。
第十七条 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必须提交《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除校长办公室外,各单位(部门)不得以学校或者其自身的名义受理、答复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章 公开的要求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经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在制作信息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明确信息的公开类型、受众范围。难以确定信息的公开类型、受众范围的,应当附具相关详细说明报送校长办公室处理。校长办公室难以确定的,应及时提请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仅向校内受众公开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或提供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六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二十二条 本章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组成部分,学校所有信息均须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严格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泄密”的保密要求进行。一般信息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查确定是否公开,重大事项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公开。
第二十五条 学校信息在形成时和公开前,应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是评价各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年度工作业绩的指标。
第二十八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是否提交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总结;
(二)二级网站建设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与信息公开内容相关的资料整理情况;
(五)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六)执行本办法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定期编制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上报湖北省教育厅并在学校信息公开栏发布。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本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与校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处举报。监察处应当及时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
第三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校务公开的制度文件均废止。
附件: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