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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18-11-14  浏览次数: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为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保障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原则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

信息公开严格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泄密”的保密要求执行。校内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和所辖范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责任,做到工作责任明确,管理人员明确,领导责任明确,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和责任

学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并指导校内各单位(部门)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各单位(部门)需指定一名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各职能部门及相关教育教学单位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各单位(部门)若不能确定信息是否能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应提交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容

(一)各单位(部门)须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1. 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2. 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3. 依申请提供学校信息的保密审查。

(二)根据“全面审查”原则,拟公开的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不编入信息公开目录:

1. 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3. 公开后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

4.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三)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须征得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同意。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四)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基本程序

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信息发布前各单位(部门)要做好保密自查工作。学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程序分级进行:

(一)各单位(部门)日常工作中拟公开的一般信息,可以由各单位(部门)自行做好保密审查:填写《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单位(部门)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公开,并将《保密审查表》留存,按年度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各单位(部门)对拟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填写《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单位(部门)初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复审——分管校领导审批——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公开,并将《保密审查表》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保密审查应在《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的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审查期限内完成。

第七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填表日期:         

信息公开单位

 

信息拟公开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信息名称

 

信息内容摘要

 

 

                                                    (可另附页)

信息公开单位

初审意见

拟 公 开:  可以公开 申请公开 解密公开

公开范围:  社会 校内 校内一定范围 党内

不公开理由: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其他

                      

                      签字(盖章):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复审意见

 

                       

                                     签字:

         

信息公开单位

分管校领导

审批意见

 

 

 

         签字:

                                      

   

 

 

备注:

1. 各单位(部门)日常工作中拟公开的一般信息可自行保密审查,并在“信息公开单位初审意见栏”填写审查意见。

2. 各单位(部门)对拟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还须提交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复审,分管校领导审批。

3. 此表一式两份,由信息公开单位、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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