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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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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学校溯源于1956年铁道部武汉铁路运输学校,先后经历武汉铁路中等专业学校、武汉铁道学院、武汉铁路机械学校、武汉铁路运输学校的发展历程。2000年10月武汉铁路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并入本校,2001年4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组建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2005年8月武汉铁路卫生学校整体并入2006年,学校从武昌区徐家棚搬迁至江夏区藏龙岛。2011年学校被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秉承“立足湖北,服务铁路,育人为本,特色创优”的办学指导思想,坚持“跟着铁路转、联合铁路办、帮助铁路干、乘势谋发展”的特色办学道路,主动服务轨道交通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致力于建设应用型、特色性、开放式的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武汉铁院”)

学校英文全称:Wuhan Railway Vocational College of Technology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大道1号

学校网址:http://www.wr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业务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调整教育资源配置等职权,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相关资源,维护良好的办学环境。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学校经有关部门核定后依法调整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自主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定教职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六)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财产,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依法应享有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依法办学、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企业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服务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传承与创新文化为基本职能。

第八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相结合,培养面向企业、面向基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之具有健康体魄与健全人格、团队意识与责任担当、务实作风与创新精神、职业能力与国际视野。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九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对接产业需求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构建以轨道交通类专业为特色,其它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

第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强化教、学、做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实行学分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将职业道德、人文素养教育贯穿培养全过程。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人才质量保障体系,对人才培养、教学条件及利用、教学过程及管理、教学效果等进行监测、督导与评估。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与多方共建协同创新平台,大力开展应用技术研究,为国家轨道交通行业和区域经济技术进步、转型升级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发挥自身优势,开放教育教学资源,主动面向企业员工和社区群众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研究传播铁路特色文化。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在教育全过程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体制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并向党委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研究、指导、咨询、审议、评审与监督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专门机构,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评议推荐。依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它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收入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学校建立健全各级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以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为宗旨,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团学组织建设、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综合素质提升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有关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三)向学校提交会议议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学校党政、教学、科研等内部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明确职权职责,保障学校工作有效运行。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和学校授权,对二级学院(部、中心)的党建、教学、科研及学生教育等工作履行指导、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中心)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部、中心)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二级学院(部、中心)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二级学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和实施本二级学院(部、中心)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并评价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教育与管理;

(七)支配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本二级学院(部、中心)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他各项资金;

(八)负责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师及职工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奖金分配;

(九)负责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组织本二级学院(部、中心)与国内外同类学科或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交流;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党组织负责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加强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领导和做好本单位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员干部及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中心)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下设教研室,主要组织开展专业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部、中心)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二级学院(部、中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支持校办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称评审、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遵守法律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尊重和落实教师主体地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学校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培训,通过引进、培训、企业实践等多种途径建设具有“双师结构”的优秀教师团队。

第四十二条      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学校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学校建设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之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学习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学分制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资格证书;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或资助;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各项校园文化活动、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六)在学习和研究中获得学业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九)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学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

(三)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和生活设施;

(四)修德践行,勤勉学习,尊敬师长,完善人格,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六)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七)履行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课外科技、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学校关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在本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以及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各类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相关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三条      学校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建立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社会和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托技术、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资源,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科研优势,面向行业企业开展服务,建立理论、技术、管理、文化等辅导和咨询平台,促进协同创新。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企合作理事会,由政府、行业、学校、企业等单位自愿组成,按照理事会章程开展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活动,促进学校更好地服务于区域行业企业的发展。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和高水平专家。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教师互访、学生互换、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项目,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七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学校经费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含社会捐资)收入合法合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校财务部门定期向院长做出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投入资金超过50万元的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由党委会决定。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规、政策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资产配置、采购、使用、管理、处置等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训:“厚德、砺能、笃行、通达”。

第六十四条      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图案由主副框、“铁”字、中英文校名、建校时间(1956)等元素构成,颜色选用绿色。

学校徽章是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徽、中英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旗旗面颜色有绿色和白色两种,校徽、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从上到下依次排列,位于旗面居中位置。规格为1号校旗:2.88米×1.92米;2号校旗:2.4米×1.6米;3号校旗:1.92米×1.28米;4号校旗:1.44米×0.96米。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各类管理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制订和修改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院长签发,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六十八条      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章程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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