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铁职院办发[2010]64号
关于印发《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人事争议调解暂行条例》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人事争议调解暂行条例》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调解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调解人事争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湖北省人事争议处理实施办法》(鄂人调〔1998〕169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调解暂行条例》。
第二条 建立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小组(以下简称小组)。调解小组工作在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 调解小组由学院工会代表、教职工代表、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代表组成。
第四条 调解小组由5-7人组成,组长由院工会主席担任。办事机构设在院工会。
第五条 调解小组组成人员应当熟悉人事政策法规,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联系群众,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第六条 调解小组组成人员调离本单位或者因其它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及时补充和调整。
第七条 调解小组的职责:
(一)依法调解人事争议;
(二)检查、督促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宣传、解释人事政策法规。
第八条 调解小组调解人事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
第九条 当事人因下列人事争议申请调解,调解小组应当受理:
(一)因建立、变更、终止、解除聘用或者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调解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不再受理。
第十条 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且有共同申请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代表的人数由调解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解小组申请调解,并提供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争议事实和理由。
第十二条 调解小组应当在申请人提出调解申请后的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讯问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做好记录,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调解;同意调解的,从调解小组组成人员中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 调解小组调解人事争议,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期满,当事人双方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四条 调解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了解情况,全面掌握争议事实,做好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署姓名和日期;
(二)组织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申辩理由;
(三)召开调解会议,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提出调解建议;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样式见附件1),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实和协议内容,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员署名并加盖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意见书》(样式见附件2),说明情况,经调解员署名并加盖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一式3份,争议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小组留存一份。
第十六条 人事争议调解双方当事人应当尊重调解小组的工作,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不得有伤害调解人员的言行和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十七条 调解小组应当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认真做好调解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调解小组人员参加调解活动,学院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5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争议 人事 调解 通知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0年10月26日印发
附件1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调解协议书
字第( )号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争议的主要事实:
协议的内容: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调解意见书
字第( )号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争议的主要事实:
调解意见:
调解员:(签名)
(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