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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申诉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违纪处分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对违纪处分有异议而提起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质量与教育教学督导管理处、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7-11人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委员会推举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可续任。

第八条  因出现委员回避、患病或长期出差等缺席的情况,而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法定出席人数,而委员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由学校分管领导指定与缺席委员同属一方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

每次委员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两人。临时委员在本次委员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的委员,学校分管领导指定更合适的人选接替工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应当定期面向全校公布。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作出复查结论。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程序及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复查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决定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起计算。因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申诉受理条件:

(一)申诉书应当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交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

(二)申诉书应当由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提交;

(三)提交的申诉书文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和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3.相关的证据资料;

4.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5.学校处分决定或者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6.本人签名。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申请书后,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同时应当在下一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交对申诉人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机构;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复查事实、依据、程序等进行研判,可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原决定等复查结论,并据此撰写出复查报告。对于作出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报告提交相关部门研究,重新提请学校作出复查结论决定书。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建议的,原处理机构应在10日内重新研究并作出复查决定书。

第十八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九条  申诉复查结论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决定;要对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决定;要对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应当抄送原处理机构,并以适当形式向全校公布,但公布范围不得超过原处理决定的公布范围。原处理机构的复查决定书应当抄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公布方式及范围与复查结论书相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会议委员的人数应当达到委员会全体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或者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不得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当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学生或原处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需经过参会投票人数的半数方能决定。主任不投票,除非在其他委员所投赞同与反对的票数相同时,主任才投下决定性的一票。

出席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送达申诉人之日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申诉过程中,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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